北京全面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9条开放措施已到位

  • 来源:北京商报
  • 时间:2019-12-03 17:07:23

12月3日,北京市落实国务院调法调规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所明确的9条开放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已调整到位,为相关开放措施落地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这9条开放措施涉及哪些领域?实现了哪些政策突破?以下逐条进行解读。

(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条)

【开放措施】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原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义】允许在京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出境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供给,加强行业内部良性竞争,引入国际旅游市场的先进理念和经营模式,刺激旅游市场的投资和消费,更好的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旅游文化精神需求。

(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条)

【开放措施】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原规定】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明确: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意义】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已放开外方投资“国内多方通信”和“存储转发类”比例不得超过50%的限制内容,仅保留“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的内容。此次,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外的互联网公司在北京市设立相关电信企业,将进一步丰富电信市场服务的主体,形成良性竞争,为用户提供更多样的服务。

此前,按照国家有关安排,取消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的措施已经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实施;另外,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在全国范围内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放开相关业务及股比限制。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条)

【开放措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要求。

【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批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条件。

【意义】新开放措施在北京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认证机构资质的相关境外从业要求,更加便利外资企业对北京的投资,是着力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具体举措之一,是持续优化北京国际交往服务软硬件环境的实际行动。

(四)卫生和社会工作(1条)

【开放措施】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原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意义】此前,因外商不是中国公民,无法作为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登记。此项开放措施实施后,在北京市将允许外商以捐资形式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是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加大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外国资本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条)

本领域的几项开放措施多为首轮试点开放措施的延续,部分内容进一步深化。比如,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就是在首轮试点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内容。

1.文化艺术业(3条)

【开放措施】选择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2条);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1条)

【原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版)》删除了“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意义】这几项开放措施都是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围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而推出的,措施的实施将助推文化艺术领域供给侧改革,进一步丰富文化市场经营主体,有利于将国内外优秀演出剧节目引入北京的演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有利于拉动文化消费,促进北京文化市场更加繁荣,夯实文化中心的定位。

2.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1条)

【开放措施】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原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第35项: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意义】通过在特定区域内实施本条开放措施,一方面会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吸引更多有意向的外国投资者在区域内设立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外资资源,可以激发企业创作活力,推动音像制作业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记者 王维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