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试用期间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人社部门这样答复

  • 来源:南通网
  • 时间:2019-12-03 17:05:09

职工试用期间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昨天一早,如东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就接到一位刚就业的大学生的咨询电话。

小张今年刚从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上个月参加招聘,被如东一纺织厂录用。厂方与之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条款上写明,按厂里规定,试用期间没有形成聘用劳动关系,不给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当时她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可事后想想,条款可能有问题,于是打来电话咨询。

“厂方的做法是违法的。”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耐心解答,尽管用人单位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试用期,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即使是试用期,职工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现在有的单位以试用期内人员流动性较大,还没有确定最终劳动关系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这样做严重侵害职工利益,若写在合同里,则涵盖该项内容的条款无效。上述负责人建议小张,可以选择离开工厂、并且要求单位做出相应赔偿,或是向单位提出取消或修改违法条款、重新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